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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已用最嚴格審查密度及強度檢視鏡電視

本文共811字

中央社 記者潘姿羽台北30日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通過鏡電視董監變更案及上架案,但外界爭議仍未平息,NCC今天做出4點說明,強調已竭盡行政調查之可能,且用最嚴格的審查密度及強度檢視鏡電視。

NCC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鏡電視是民間企業,NCC依法審議人民申請案,各項程序及審議期限皆依照相關規定辦理,並無不法情事,請外界勿以片段資訊曲解案情。

NCC提出4點說明,第一點便強調,NCC已竭盡行政調查之可能。

鏡電視最初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提出負責人變更案,而後又在111年10月31日再變更部分董監事名單。32家系統經營者則是在111年5月11日開始,陸續提出鏡電視上架申請案。

NCC表示,多次請鏡電視公司及系統經營者到會陳述意見,並分別於111年3月14日、10月5日、11月3日、12月28日,以及112年4月19日,赴立法院備詢及進行專案報告,又依照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決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協助調查案情後,於112年4月18日向立法院正式提交調查報告。

NCC直言,就外界關切鏡電視內部檢舉事項,包含與精鏡傳媒公司的財務爭議及人力、系統共用,股東轉讓股份或代持,負責人變更異動頻繁等問題,都已盡可能進行行政調查。

NCC強調,在同類型的申請案中,已用最嚴格的審查密度及強度,檢視鏡電視所提負責人變更及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上架鏡電視新聞台案。

NCC接著提出第二點說明,直指NCC依照議事要點,由全體7位委員共同決議;第三,主任委員無「依法迴避之具體事由」。

NCC也提到,日前部分立委透過刑事告發及占領機關辦公室等行為,對於這種企圖干擾獨立機關審議個案,公然介入民間公司負責人變更案件的行為,深表遺憾。

NCC重申,鏡電視公司內部治理爭議屬於私權紛爭,應循司法程序解決,而非透過政治或媒體角力影響,後續將持續追蹤監理其營運狀況及申設附款履行情形,並公正處理各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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