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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修正 冒用名人圖像詐騙最高關5年罰400萬

本文共606字

聯合報 記者屈彥辰/台北即時報導

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洗錢的事件頻傳,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針對無理由收集他人的帳戶、帳號的罰則,違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

為嚇阻不法集團收集人頭帳戶進行犯罪,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第15-1條,凡無理由收集他人的金融機構帳戶,或虛擬通貨平台、第三方服務的帳號,且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3人以上共同犯罪、以廣告廣宣方式、電腦合成不實影像或電磁紀錄,或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取得他人帳戶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400萬元以下罰金。

此次修法亦增訂第15-2條,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則不在此限。違者將先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裁處告誡。之後若是發生「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俗稱「賣帳戶」)、「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或者是「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針對詐騙集團收集人頭帳戶多為組織犯罪,本次修法修正第16條,凡犯前四條(即第14、15、15-1、15-2條)者,除處罰行為人本身外,對法人本身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放寬自白減刑條件,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明定無故收集帳戶罪的域外效力。

網路詐騙猖獗,近期包括張忠謀、郭台銘等名人都被詐騙集團冒名在網路上詐騙。圖/彰化...
網路詐騙猖獗,近期包括張忠謀、郭台銘等名人都被詐騙集團冒名在網路上詐騙。圖/彰化縣警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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