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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販賣人頭帳戶最重判3年

本文共882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19日電

為杜絕人頭帳戶問題,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民眾若變賣帳戶或帳號等,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27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立委所提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法務部長蔡清祥等人列席。

蔡清祥當時提到,詐騙犯罪猖獗,造成民眾鉅額財損,而人頭帳戶是詐騙集團最重要的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若無法杜絕人頭帳戶問題,將難以遏止詐騙犯罪。

這次修法重點之一,在於增訂第15條之2條文,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委員會審查時,在場立委與官員未達成共識,雖初審通過,但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5月16日舉行黨團協商,民進黨立委江永昌等人提出修正動議,希望金融機構對人頭帳戶做一定管制,降低再犯風險,而法務部採納並提出修正版本;經朝野立委討論後,保留條文取得共識。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範,若違反上述規定,除了有警察機關的裁處告誡外,如果以「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有這3種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有效解決人頭帳戶、帳號問題,三讀條文明定,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的帳戶、帳號,或欲開立的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另外,鑑於實務上有收簿集團利用他人經濟困境而引誘交付、提供帳戶、帳號的情事,當警方依規定做告誡處分時,三讀條文規定,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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