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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 未來賣黃牛票最重關3年、罰票面價50倍

本文共739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12)日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未來除針對銷售端訂有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及未來以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方式購買藝文票券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疫情解封後,藝文活動復甦,國內大型演唱會藝文活動不間斷,不過這也造成大量搶票亂象,出現大批黃牛搶票哄抬價格。對此,行政院於上月6日通過由文化部所提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例,其中針對黃牛部分未來將祭出重罰。

根據今日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針對立委要求訂定檢舉獎勵機制,文化部在審查會時承諾,將於法案三讀後訂定相關辦法,日前黨團協商時,在文創法第12條賦予主管機關訂定獎勵辦法的法源依據。

至於在鼓勵民間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創意產業租稅優惠的部分,此次修法的適用對象兼顧事業及個人,投資標的除公司外,新增符合影視音實務的有限合夥事業及專案型投資,租稅抵減年限為10年。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等營利事業,投資以影視音及台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二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五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

個人亦即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50萬元,並持有達二年以上,可在投資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二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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