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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傷害等罪不得上訴三審 朝野無共識保留協商

本文共827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是否要將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等罪,列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經討論後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全案完成初審,但提報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這次修法除增訂更正刑事裁判的處理方式,也將抗告期間從現行的5日改為10日;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按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不過,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條文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各罪案件,包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等罪。

現行條文也規定,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 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司法院所提書面報告提到,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及提升審判效能,因此將刑法的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以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列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表示,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訴訟權受憲法保障,故原則應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例外才不得上訴,而修正條文將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列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並非妥適。

法務部說,這些罪的法定最重本刑,均已修正提高為有期徒刑5年,足認立法者已審酌這些罪侵害生命、身體健康法益的嚴重性;為避免過度限制人民訴訟權,不宜增列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

由於司法院與法務部有不同意見,在場立委討論後也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

此外,這次修法也要將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助勢聚眾 鬥毆罪,列為得行獨任審判,法務部認為這並非妥適,此部分討論後也無法達成共識,一併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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