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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機關個資外洩情節重大最高罰1500萬

本文共778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3日電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為個資法主管機關,國發會主委龔明鑫說,預計8月成立籌備處,正式掛牌前還必須先送組織法草案到立法院審查。

關於罰鍰部份,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導致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將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若限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將處以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賴瑞隆等人提及,民眾因個資外洩或進而遭詐騙的損害賠償部分,龔明鑫表示,會在第二階段修法時提出,屆時將併同組織法送審提出。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及第56條條文修正草案,龔明鑫今天列席經濟委員會,針對立委詢問個資委員會何時成立,做上述表示。

個資外洩案件頻傳,為了解決目前個資法分散式管理下的實務監管問題,接軌國際趨勢,同時因應憲法法庭去年做成憲判字13號判決設置獨立監督機制,以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設置隱私專責機關要求,行政院於日前行政院會通過修法草案,將成立獨立性的個資保護機關,專責處理個資保護事項,一改現在分散行政院各部會,以求事權統一,降低管轄爭議,提高執法效能。

針對邱議瑩及國民黨籍立委楊瓊瓔質詢龔明鑫,個資委員會何時成立,龔明鑫表示,籌備處8月成立,初期會有40人到50人,正式成立後隨業務量調整,編制到100人是可能的。

不過,邱議瑩、賴瑞隆及同黨的陳亭妃等立委認為罰鍰偏低,邱議瑩表示,先前iRent、格上租車個資外洩事件只罰20萬元,歐盟個資外洩最高可以罰到2000萬歐元,罰責太輕,企業不痛不癢。

委員會最後也在邱議瑩建議下,通過立委修正動議提案,限期未改正者及情節重大者的罰鍰,從政院版的1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提高到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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