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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3)日初審通過「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企業蒐集個人資料未善盡安全維護義務,其罰鍰提高至新台幣2萬元以上到200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或屆期未改正者的罰鍰更上修至新台幣15萬元以上到1,500萬元以下,且屆期未改正者,採按次處罰。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審議行政院版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草案。
國發會主委龔明鑫表示,未來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其籌備處將於今年8月設立,人員編制約40~50人,設在行政院之下。
龔明鑫還提到,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之後,未來有關個資保護委員會設置條例及第二階段個資法的修法,將由這個籌備處來統籌。至於第二階段個資法修法草案何時提出?龔明鑫表示,預計要到明年才會提到立法院審查。
行政院版本的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原本針對情節重大者、屆期未改善者的罰鍰訂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上到1,000萬元以下,但多位立委咸認為,爲達遏阻效果必須提高罰則,今天經立委提案修正後,調高至新台幣15萬元以上至1,500萬元以下,今天初審通過後,近期將送立法院院會二、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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