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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衍生企管風險 三招防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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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提醒 透過婚前協議、約定財產制、離婚前完成財產移轉 稅負上更有利

夫妻感情走到盡頭,選擇離婚時,也可能帶來企業管理風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夫妻感情走到盡頭,選擇離婚時,也可能帶來企業管理風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553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夫妻感情走到盡頭,選擇離婚時,也可能帶來企業管理風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日提醒三招,包含婚前協議、約定財產制、離婚前完成財產移轉,不僅可做好風險管理,在稅負上也更為有利。

以伴侶離婚可能衍生的企業風險管理為例,資誠舉例,A女為網紅,因工作認識B男,兩人日久生情邁入婚姻,婚後成立甲公司,A女負責直播、拍影片,B男處理行政,並擔任公司負責人及名義上唯一股東,以A女藝名及頻道名稱申請商標。

隨後兩人因故離婚,A女繼續在頻道直播,結果遭公司提告侵害商標權,A女則對甲公司及B男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股份。

PwC Taiwan稅務法律團隊對此表示,甲公司是在A、B兩人婚後成立,A女可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更好的解方則是制定婚前協議,並約定財產制。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賴芳玉表示,結婚可以是「結人不結財」,婚前可透過婚前協議釐清對方想法,並約定處理方式,協議項目包括子女姓氏、夫妻住所、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家務分工及夫妻財產制約定等。

賴芳玉補充,夫妻雙方婚前可約定「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就不會產生清算雙方財產的問題。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提醒,從稅務角度來看,由於夫妻在台灣所得稅法中為同個申報戶,遺贈稅法也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課贈與稅,建議夫妻雙方財產移轉,在離婚前完成,在稅負上會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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