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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囤房族漏報2年租金 補稅加罰逾32萬元

本文共660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27日電

揪囤房大戶漏報租金所得,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天表示,會主動蒐集資料、加強查核,轄內就曾有囤房5戶民眾對國稅局來函「已讀不回」,因此國稅局往金流調查,發現此人出租證據,且漏報2年租金所得新台幣75萬元,核定補稅22萬餘元、處罰鍰10萬餘元。

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近年鎖定囤房逾10戶、逾5戶族群,分別進行租金所得查核,據最新統計,查核9337件當中,破5成需補稅、合計補徵近2.8億元。

台北國稅局今天強調,國稅局會主動蒐集相關出租資料,並就多屋族個人房東加強查核,呼籲出租人務必誠實申報。

台北國稅局提到,實務上,轄內曾有一位民眾持有5戶房屋,民國108及109年度均未列報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但國稅局依蒐集資料初步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因此發函釐清,卻未獲回覆說明。

台北國稅局因此深入查核,查調此人資金往來紀錄,並請匯款人說明,進而查獲這一民眾有4屋出租、收取租金,依查得資料核定其108及109年度租賃所得75萬元,補徵稅款22萬餘元,並處罰鍰10萬餘元。

同時,台北國稅局表示,後續也持續列管、追蹤此房東110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台北國稅局指出,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出租賃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

同時,納稅義務人在計算租賃所得時,若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之證明文件者,於申報時可核實列報減除,常見的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等;但若未能提出相關憑證,也得以按租賃收入的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可免計入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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