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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兩年贈與遺產價值怎麼算?國稅局說分明

稅務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稅務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89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親人財產,依規定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並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這些財產的價值怎麼計算?原則上是以「死亡時」時價為準。

最近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遺產稅並計算遺產價值?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的財產,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課遺產稅,財產價值計算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為準。

以民眾詢問贈與上市櫃公司股票為例,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收盤價格作為計算依據,即使股票受贈人已出售或轉讓,也是一樣。

國稅局舉例,甲君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上市櫃A公司股票1,000股,「贈與時」收盤價為30元,贈與價值為3萬元,而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上漲至40元,則「死亡前兩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的價值應為4萬元(=死亡時時價40元*1,000股),併入甲君遺產總額。

又其他財產,如建物、黃金、保單或其他有價值之財產,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計算遺產價值。

若贈與的財產為土地者,則與其他財產種類價值計算稍有不同,如該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土地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解釋令,是以該土地「贈與時」公告現值核計;反之,若該土地尚未移轉者,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公告現值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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