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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配偶贈與房地 留意稅事

提要

2016年後入手 以對方原始取得日為準 得減除互贈前最初成本

不動產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不動產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62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的房屋土地,配偶若於房地合一稅2016年上路後取得,申報時,該如何計算持有期間及取得成本,國稅局表示,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至於成本得減除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

此外,個人取自其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得將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說,其出售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土地的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的費用後,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包括第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得減除配偶間第一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

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國稅局舉例說明,例如王小姐於2023年8月間出售自配偶林先生於2022年3月間贈與之房屋土地,該房屋土地為配偶林先生於2018年5月間以新台幣650萬元買入,嗣後王小姐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持有期間依上述規定,得以併計配偶林先生之取得日,即2018年5月至2023年8月共計5年3個月,並以配偶林先生原始取得成本650萬元核認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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