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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未簽證發行股票 免證交稅

本文共38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民眾若出售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是否要繳納證券交易稅?國稅局表示,只要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買賣的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都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因此,出售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若是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則需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而該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有下列二種情形,第一是依公司法規定印製股票,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實體股票者,第二是依公司法,公司發行股份不印製股票,而洽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者。

國稅局指出,民眾出售股票時,可先確認該股票是否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如果未經依法簽證(實體股票),也未採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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