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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攤商 應辦理稅籍登記

本文共399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即時報導

在市場內承租攤位販售小吃,因不熟法令未辦稅籍登記,會被處罰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若未登記將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同法第45條規定,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一般飲食業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8萬元者,才須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則須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國稅局提醒,攤商雖屬小本經營,雖然每日營業額不高,仍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在開始營業前記得先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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