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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未發行股 視同財產交易

本文共344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是屬於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因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如有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沙鹿稽徵所舉例說,甲君2016年以780萬元出資取得A有限公司股權,後於2021年以2,400萬元出售,但僅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120萬元。案經查獲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513萬餘元,並按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256萬餘元。

沙鹿稽徵所提醒,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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