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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通行的法定空地要交地價稅 憲法法庭判合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與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說明「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判決。 記者王宏舜/攝影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左)與司法院發言人陳婷玉說明「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地價稅」案判決。 記者王宏舜/攝影

本文共927字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陳姓地主蓋屋,保留法定空地供公眾通行,但依土地稅減免規定仍須繳交地價稅,陳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審理,今認為法定空間具維護建築物通風採光、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並有助景觀視野和消防效果,與私人土地並非建築基地一部分而單純供公眾使用的道路性質不同,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規定合憲。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陳姓地主(已歿)的土地1979年提供觀海別墅社區居民通行,新北市稅捐稽徵處1981年起免徵地價稅,但2015年辦理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查得該土地屬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使用執照範圍內的建築基地,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的規定不符,於是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補徵該土地核課期間內2010年至2014年地價稅,陳不服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的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但書、內政部營建署2006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0952910416號函,及土地稅法第6條、平均地權條例第25條有關授權行政院發布訂定土地稅減免規則部分,陳都主張違反課稅負擔平等原則、憲法第平等原則、保障人民財產權、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法庭除陳案外,另併3案審理。

憲法法庭指出,對土地所有人而言,建築基地所保留的法定空地雖可供公眾通行,但仍維持並享有該法定空地屬於建築基地的利益,與單純無償供公眾使用而完全無法使用收益的道路土地,在建築法上的性質與功能不同。法定空地供公眾通行,即便無償,因已計入依建築法應留設的法定空地,即無須再就建築基地中的其他土地予以留設,對提供者仍具有建築上的利益。

然而,提供私有非法定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土地所有人並未獲取任何利益,憲法法庭指二者本質不同,因此有所區隔,在地價稅核課上有區別,並沒有違反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指出,法定空地屬建築基地一部分,依法應併同主建築物一併移轉,未來如有改建或實施都市更新,這塊法定空地的所有權人還可以參與分配更新後的房地,權益不因是否專供或兼供公眾通行使用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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