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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租賃房屋 注意違約金規範

本文共1063字

經濟日報 林司涵

在外租屋要注意,不論房東或房客如有一方想提前解約,都可能需要支付一筆賠償違約金,且賠償費用在不同情況之下也會有不同費用上限,且在一些特殊情況之下該筆賠償費用可能也需要申報所得稅。

不論是房東還是房客在簽租賃契約時,多半都會使用由內政部所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該契約也是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一項來擬定,通常以大多數狀況來看,簽約多數以一年租約為主,且多半都是一年一約,不過在實際上也常常有遇過房東或房客想提前終止合約的狀況。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14點「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如果雙方有約定「得任意終止租約」,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就可以隨時解約,也不必付違約金。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就得付違約金,並以一個月租金為上限。

另一種情形則是勾選「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則雙方就不能任意終止,房東可要求租客住到約滿到期為止,反之若是房東想提前解約,房客也能主張住到約滿到期為止,或是由雙方協商違約金,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的違約金就沒有一個月租金的上限。此外,不論是房東還是房客,在終止租約後所收到的賠償違約金,也算是一筆收入,但這筆收入卻不見得一定都要申報所得稅,因在民法上有規定,所謂的損害賠償是賠償所受損害跟所失利益,這兩者有所差異。

損害賠償簡單的說,如承租人他沒有按照正常的使用方法來使用租賃物,導致此租賃物有毀損滅失狀況出現,那承租人就必須要恢復原狀,這就會被歸類在損害賠償。至於「所失利益」之賠償,實質乃預期利益取得之替代,性質上係屬新財產之取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若違約金是針對所受損害,則因為屬於填補房東現存財產的損害,所以並不是新財產的增加,而沒有發生「所得」。反之,若違約金是針對所失利益(例如前面說的任意終止所受的一個月以下租金違約金,並非在填補房東所受損害,而是終止租約不能繼續取得租金的所失利益),則屬於新財產的取得,此時即有「所得」的結果,此部分即應繳納所得稅,並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十類的「其他所得」 。

以實際案例來看,大多數的狀況都是會賠償原本的損害為主,很少有出現額外多出的懲罰性賠償金的案例。除非訂出的懲罰性賠償金超出太多,以至於最後就會被評價為是新取得收入,這樣就有很大可能被評價為所失利益。

因此呼籲在簽約時真的要小心,如果對方要求過高賠償金,自身還是要衡量一下到底要是否要接受,因為一旦簽約就會被契約約束,即便最後法院訴訟,法官也可能會要求你依照契約去賠償,會面臨不小的賠償壓力。(本文由司宇律法諮詢事務所長林司涵律師口述,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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