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付費臨時公演票券 出售前應先申請驗印

本文共30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即時報導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一般公司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如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必須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核可手續;若該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財稅局說明,舉辦對外售票的臨時娛樂活動,應由負責人於舉辦前將售票編號標明價格,申請主管機關驗印,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如期報繳代徵稅款;娛樂稅代徵人應於代徵時發給消費者娛樂票作為憑證,並於持用人入場時撕斷,否則視為沒有代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臨時公演之娛樂票劵應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後始能出售,若有預售未經驗印之娛樂票劵經查獲,應依娛樂稅法第14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沒有代徵者,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不可不慎。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墊繳遺產稅未求償 視同贈與
下一篇
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 綜所稅仍應合併申報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