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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津貼 不得強制執行

本文共31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稅,經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一般會由執行分署扣押欠稅者存款,不過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有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稅捐處說明,高雄王先生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以郵局為補助戶頭,但近日到郵局卻無法領款,驚覺是欠稅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扣押,因而前來稅捐處詢問。原來王先生申請身心障礙補助時,以郵局一般帳戶作為補助款的撥款帳戶,沒有申請撥入社會救助專戶專款專用,所以才會被扣押存款。

該處補充,強制執行法其實有名列不得強制執行的標的,像是欠稅者與共同親屬,為維持生活必須而領的社會保險給付或欠稅者自身債權。而針對「維持生活必須」也有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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