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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帳逾請求期 轉列其他收入

本文共32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卻拖欠的帳款、費用及其他各項債務,如已超過請求權時效,仍沒給付,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若之後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才算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

國稅局解釋,請求權消滅時效依民法規定,可分為一般時效及短期時效。一般時效為15年;短期時效又分為五年及兩年:五年者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加班費、退職金等;兩年者如商品貨款、運費、承攬報酬、代墊款等,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就會消滅。

該局舉例,甲公司2018年間進貨,但貨款賴至2021年底都沒付。貨款屬兩年期時效請求債,已過請求期,則甲公司在辦理202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就應將該筆貨款轉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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