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資產重估將修法 會計師舉例教你一次懂

本文共90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日前預告「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重估價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勤業眾信會計師戴群倫表示,若打算辦理資產重估的營利事業,要留意修法內容、適用範圍及條件、稅務處理三大重點。

會計師舉例,假設A公司於民國92年1月購入建築物一億元,耐用年數50年,假設無殘值且採平均法提列折舊,甲公司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資產重估增值」,並以申請當年度12月31日為重估基準日。

以民國111年為例,該建築物基準日帳面價值6,000萬元(原始取得成本一億元-92年至111年累計折舊 4,000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為7,548萬元(重估前帳面價值6,000萬元×物價倍數1.2580)。

甲公司辦理資產重估時產生之未實現重估增值1,548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7,548萬元-重估前帳面價值6,000萬元),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資產重估後,112及以後年度每年提列之折舊費用為251.6萬元(重估後資產價值7,548萬元÷尚未使用年數30年),相較重估前每年計提之折舊費用200萬元可增加51.6萬元,達到延期納稅效果。

戴群倫依此例進一步說明,資產重估價的申請程序原則上分二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針對符合條件的資產,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二個月起一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資產重估價申請。以112年度曆年制的營利事業為例,應於112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二個月起一個月內,即於113年2月1日至2月29日間提出申請。

第二階段:營利事業於接到稽徵機關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應填具相關書表向稽徵機關辦理重估價申報,稽徵機關則於接到重估申報書表後進行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發出審定通知書。

從稅務處理的角度而言,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可享有重估增值差額免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好處,而且每年可增加折舊、耗竭或攤折額之費用,達到延期納稅效果。

不過,戴群倫也提醒,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的情況下,未實現重估增值的部分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就像舉例中,假若A公司於日後轉讓該資產,就應將該未實現重估增值1,548萬元於轉讓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網路報稅抽獎 財部:總獎金465萬元、最高20萬現金
下一篇
進銷貨都漏發票 分開罰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