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AMC不良債權強制執行獲配金額 課稅規定放寬

本文共650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今(16)日發布解釋令,資產管理公司(AMC)針對不良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在計算是否課徵營業稅時,放寬可先扣除優先受償的稅費後,若實際受分配金額超過原始買價時,也就是實際有賺錢時,再課徵營業稅。

舉例而言,AMC以200萬元向金融機構收購不良債權,並聲請強制執行抵押物(含不動產),拍定價格300萬元(其中含優先受償稅費150萬元),過去一旦拍定價大於原始收購價格時,就必須以差額100萬元課5%營業稅,但解釋令發布後,扣除稅費後AMC實際僅獲配150萬元,尚未超過原始買價,尚無須課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過去並未考量拍賣抵押物時,拍定價格中部分為優先受償稅費,像是土增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等,這部分並非進入AMC口袋,但過去卻是一律以拍定總價來衡量是否超過原始出價,判斷是否課徵營業稅。

因此財政部重新解釋,AMC取得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應扣除優先受償稅費後,等到實際獲配的金額超過原始出價,等於實質有賺錢時再課營業稅。

財政部再舉例,AMC以250萬元收購不良債權,法院拍定價220萬元(含優先受償的營業稅20萬元),此時扣除稅費後,AMC僅分配到200萬元,尚未超過原始買入價格的250萬元,還沒賺錢,此時尚無須課營業稅。

若接下來其他財產陸續被聲請強制執行,AMC參與分配到70萬元,加上前次分配到的200萬元,合計270萬元已超過原始買價250萬元,實際賺了20萬元,應課徵5%營業稅1萬元。

在累計獲配金額超過原始買價後,後續再獲分配清償金額,就都要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雲端發票500元獎增30萬組
下一篇
台股熱 證交稅收超預期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