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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外企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 期限延長至10年

本文共670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16日電

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也沒有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取得營業利潤等台灣來源所得,可在取得收入日起算的一定期間內,申請減除成本、費用,重行核算所得額,退還溢繳的扣繳稅款,財政部近日公告修正相關規定,將一定期間從5年拉長至10年。

依所得稅法規定,在台灣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的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台灣來源所得,包括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等,可在取得收入日起算的一定期間內,檢附帳簿文據等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減除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重行核實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的扣繳稅款。

財政部10月13日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將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限的「一定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並自當天生效。

官員說明,主要是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關納稅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導致有溢繳稅款,其申請退稅時間,先前已經修正為10年,因此這次也比照延長至10年。

同時,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比如Netflix、Spotify提供串流服務)已被扣繳的稅款,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等計算的應扣繳稅款不同,導致有溢繳的扣繳稅款,也可自取得收入日起算10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醒,新規於10月13日上路,已超過5年申請退稅期間的案件,無法適用修正後的10年申請退稅期定。換言之,若屬民國107年10月13日後外國營利事業取得的收入,退稅期限可延長為10年;107年10月12日(含)前的收入,仍應適用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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