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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子女 不可列報扶養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在營服役者,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申報。示意圖。記者洪哲政/攝影
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在營服役者,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申報。示意圖。記者洪哲政/攝影

本文共290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在營服役者,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申報,不得由父母或家人申報減除免稅額;若子女上半年度在校就學、下半年度在營服役,則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惟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須依實際支出列報,不得逕以上限25,000元申報扣除。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已成年子女如就讀軍校,仍視為在校就學,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於申報時可減除免稅額;另外,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在營服役,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可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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