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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為他人投保壽險 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經常漏報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的人壽保險,遭北稅局罰鍰。報系資料照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經常漏報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的人壽保險,遭北稅局罰鍰。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443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經常漏報被繼承人生前為他人投保的人壽保險,遭北稅局罰鍰,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請務必留意。

北稅局說,要保人對於其投保的保單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權利,及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保險受益人等權利,該保單對要保人而言具有財產價值。當要保人死亡時,其為他人投保之保單,因被保險人仍生存,尚未發生保險事故,亦無實際理賠,但應按被繼承人(即要保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北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即要保人)生前為子乙君(即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甲君於2023年7月31日死亡時保單價值準備金1,000萬元,納稅義務人乙君誤以為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免徵遺產稅,而漏未申報,經北稅局查獲補徵甲君遺產稅100萬元,並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

北稅局提醒,「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載有被繼承人為他人投保的保險項目,及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有需求的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參考,以免漏報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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