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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聘外國人 留意工作許可效期

本文共1122字

經濟日報 高寶華

暑假到來後屢屢接獲民眾檢舉並查獲數件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大部份是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非法聘僱外國人及僑外生等違規事件,尤其餐飲業常因人力不足,誤用外國人工作而觸法。

所有店家,聘僱僑外生、外國人除應查驗居留證外,應檢視應徵者學生證、工作許可函是否在有效期間內,另居留證等證件的真偽可至移民署居留證查詢網,以行動裝置即時查驗居留證資訊,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將處高額罰鍰。

重建處今年下半年持續針對轄下數個規模較大的夜市進行宣導,訪視對象也擴大到百貨公司的美食街,也透過警察廣播電臺插播廣告,提醒雇主應遵守相關法令,合法聘僱外國人及聘僱僑外生應注意工時等規定,以免受罰。

聘僱僑外生,關鍵在於查驗證件及留意工作許可日期。聘僱前應檢驗「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並核對證件上之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並拍照存證。

工作許可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雇主如果要聘僱長期僑外生,必須留意工作許可函的效期,若逾期或是工作許可申請的空窗期則不可聘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未經許可聘僱或聘僱許可失效的外國人,可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另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須注意僑外生之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至寒暑假期間的每週工作時間則不受20小時限制,但須注意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規範。若使學生超時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可處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除了僑外生,雇主合法申請來台工作的外籍勞工,因為想趁年輕多賺點錢,便在原工廠下班後,利用晚上空閒時間,自行到附近店家打工兼差,例如外籍勞工小玲認為打工時間很短,也不會影響隔日的工作,卻不知道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

而民眾也常誤認,以為既是「合法」移工,也檢視居留證,可以在台工作,不知僱用他人所聘僱的外國人,亦屬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移工前務必向勞動部申請,切勿未經許可聘僱,以免受罰,還傷了荷包。

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僱之外國人,聘僱移工應循合法管道申請,民眾除不得僱用逃逸移工外,也應注意即使是受他人聘僱之合法在台移工,仍不得僱用其兼差,否則非法雇主恐面臨重罰,移工也會被廢止聘僱許可必須返國。

未經許可僱用外國人,或是未支薪而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分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第44條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又若五年內再次違反者,還有刑事責任,故勿聘僱或容留未經申請許可之外籍人士(學生)、逃逸移工、逾期居留外籍人士或持觀光簽證等之外籍人士從事工作,以免受罰。 (北市勞工局長口述,記者楊文琪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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