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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事業 免課營所稅

提要

資本主、組織合夥人每年配得盈餘 應併入綜所稅辦理結算申報

本文共611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每年取自經營事業所得的盈餘,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應分配的盈餘,自2018年度起,免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仍應自行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北稅局指出,自2018年度起,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北稅局表示,又該所得非屬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的範圍,納稅義務人應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自行列報該筆營利所得,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北稅局舉例說,甲君為A商號之獨資資本主,該商號已依規定辦理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只是甲君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的盈餘300餘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列報營利所得300餘萬元,併同其餘所得辦理申報,經北稅局查獲後,予以補稅70餘萬元及處罰鍰14餘萬元。

北稅局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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