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認列境外損失 須附證明

本文共318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國外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發生營業虧損產生損失時,提供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才可列報投資損失。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度列報國外被投資A公司因減資彌補虧損所產生的投資損失1,000萬元,因A公司註冊登記地在英屬維京群島(BVI),並無實質營運活動,A公司虧損是因其轉投資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大陸B公司營運虧損發生,所以甲公司除提供A公司減資彌補虧損證明文件,尚須提供大陸B公司因實質營運產生營業虧損的證明文件,並應有海基會的證明,才可列報國外投資損失。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三情況...不適用特別扣除額新制
下一篇
進銷貨都漏發票 分開罰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