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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報佣金支出 須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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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提醒 應檢具合約、匯款證明等文件佐證 避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623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透過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支付佣金,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居間仲介服務事實,才能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

北稅局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從事外銷業務,支付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之佣金,應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以票匯方式匯付者,應提示收款人確已實際收到該票匯款項或存入其帳戶之證明憑予認定;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北稅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境外A公司佣金支出新台幣2,000萬元,其主張因有拓展國外業務的需求,故與境外A公司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按出口貨物價款的約定比例支付銷售佣金,甲公司雖提示合約、匯款單、商業發票及佣金計算表供核,但合約的仲介服務內容記載不清,甲公司亦未能提示境外A公司仲介事實相關證明文件,縱使甲公司形式上簽訂合約,也難認定甲公司須透過境外A公司居間仲介方能完成交易,故予以剔除補稅。

北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注意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除提示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及付款證明外,並應提示契約或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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