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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自宅獨資執業 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本文共314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個人名下房屋無償提供予自己開店或設立公司,能否核算租賃收支?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自己執行業務使用,得列報該房屋折舊及相關稅捐費用,但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國稅局舉例說明,最近於查核某獨資經營醫療院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療院所除列報負責人所有房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外,另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經查核後,該醫療院所列報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全數准予認列為費用,惟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因與前揭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不符,予以剔除。

國稅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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