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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小微企業須設性騷申訴管道

本文共1146字

經濟日報 黃維琛

今年以來Me too運動風起雲湧,立法院亦已火速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強化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機制,保障被害人權益。雇主要注意的是,這次修法新增十到29人公司的微小型企業,也必須要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且公開揭示,預計8萬家公司受規範;此外,雇主於接獲被害人申訴時及處理結果認定性騷擾成立,皆要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這次修正本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新法有四大重點,包括:建立公權力外部申訴管道、處罰性騷擾負責人、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增加被害人保護及扶助等。企業應關注其新修正內容,避免違法。

新法增訂「權勢性騷」定義,指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若性騷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職務,惟如調查結果並無性騷擾事實,雇主應補給被申訴人薪資。

若最高負責人是性騷擾行為人,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離職一年內仍可申訴,受理申訴起三年內仍可裁處。當勞工提出性騷申訴、雇主沒有處理,或者勞工不服雇主調查懲戒結果,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得令雇主採取必要措施,例如停止或調整職務。另增訂被申訴人應配合調查之義務,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者,開罰1萬到5萬元。若經調查認定性騷且情節重大,雇主知悉結果30日內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也新增懲罰性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者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至三倍懲罰性賠償金;若行為人為負責人或雇主,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到五倍懲罰性賠償金。

在強化雇主防治責任方面,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僅規範30人以上公司必須訂定相關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還有事後立即補救糾正措施,包括進行調查、對行為人懲戒或處理、避免再度發生、以對申訴人提供轉介心理諮詢等。

這次修法要求一定規模公司應導入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家組成調查機制,只要勞工有申訴,或是雇主知悉,就算沒有人申訴、但有傳聞或聽說或報導,雇主都要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釐清,並採取相關保護措施。若雇主知悉性騷事件後未採取立即有效補救措施,可罰2萬100萬元。

新法亦新增針十人至29人公司的微小型企業,則須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考量微小型企業資源有限,若雇主未盡義務,期限內未落實,開罰1萬至10萬元。未來只要公司接獲性騷擾申訴,就必須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整體來說,這次修法係針對現行法制不足之處全面檢討,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不漏接所有被害人。

(本文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口述,記者江睿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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