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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災損 30天內報備

提要

個人損失低於15萬元可書審 營所稅、房屋稅、牌照稅也有減免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因此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因此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63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因熱帶性低氣壓導致超大豪雨,營利事業若因此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在國稅減免方面,民眾可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個人災害損失。國稅局表示,綜所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以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營所稅方面,災害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由國稅局審核。

屬於貨物稅以及菸酒廠商,已稅豁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或已申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時,可在災害發生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

另外,針對地方稅包含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也有相關減免措施。國稅局表示,針對房屋稅房屋毀損三成以上,可在災害發生日起30天內,向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提交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無法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駛或報廢登記,若已繳納全年期稅額,可再憑車輛異動登記書,向稅捐處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的使用牌照稅。

如果因颱風等災害致車輛受損等待修復,來不及申報停止使用時,車主可在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災害受損證明及修車廠證明文件,向稅捐處申請,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牌照稅。

娛樂稅業者因災害未能營業,應自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依勘查結果,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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