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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租稅優惠 稽徵機關採從寬辦理

本文共291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外國居住者向台灣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可檢附申請前六月內由對方國家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國稅局將從寬認定。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表示,考量到各國作業差異,我國稽徵機關採從寬辦理,實務上是以外國人提出申請前六個月內的居住者證明,或是依個案事實從寬認定。

財政部舉例,與我國簽訂租稅協定的A國居住者甲君未入境我國,2023年3月1日取得我國公司配發股利。為適用協定,甲君將A國在2022年11月1日核發的居住者證明交給我國公司,也就是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依協定優惠稅率辦理扣繳。

財政部表示,由於甲君並未入境,A國核發證明文件時程、所得當下取具當年度居住者證明困難等因素,將從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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