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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聘僱外國人 留意定期健檢

本文共1054字

經濟日報 高寶華

雇主吳先生平常要工作,聘僱外國人A君照顧高齡93歲的父親,有陣子因父親生病,每周須往返醫院就醫二至三次,加上自已工作忙碌未注意A君定期健檢的規定,在收到衛生局通知時,才驚覺忘記安排A君健檢而遭勞動局裁罰6萬元,感到相當懊悔。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看護及產業工作,要留意健檢期限,依規定於入國後三日內辦理「入國健檢」;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六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辦理「定期健檢」;外國人轉換雇主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已逾一年未接受健檢,自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七日內辦理「補充健檢」,由雇主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檢。

雇主聘僱外國人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並將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違反者依第67條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依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罰鍰金額相當重,且一旦遭廢止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將影響產業及家庭之人力需求。

另外,受雇主委任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仲介)也應善盡協助雇主辦理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責任,若致雇主逾期,亦會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5款處分,不可不慎。

逾期辦理外國人健檢而遭處罰的雇主,大部分非故意違反法規,多為一時疏忽未安排外國人至指定醫療院所健檢而觸法,雇主如不清楚所聘僱外國人健檢期限,可詢問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疾管科查詢健檢期限,以免受罰。

還有,外籍學生來台打工也有一些規定要注意。有餐飲店面試應徵的僑外生,面試時該僑外生有出示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供雇主查驗,隨後開始依照班表開始上班,不料雇主未注意非寒暑假期間每週排班不得超過20小時的規定,導致政府機關人員至餐飲店進行查察,餐飲店因指派所聘僱的僑外生超時工作而受罰。

一般僑外生來台除了求學、進修,也會利用課餘時間來打工賺取學費及生活費補貼,雇主聘僱僑外生從事工作,除了應確實查驗其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僑外生工作許可期間一次最長六個月,逾期須重新申請)和效期之外,還要留意工作時數,寒暑假期間之外每週不得超過20小時,以免受罰。

因為超時的工作壓力,也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及求學成果。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雇主聘僱僑外生從事工作,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遇到寒暑假期間就不在此設限內,但雇主仍須注意勞動基準法的工時規範,如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將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口述,記者楊文琪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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