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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居住者證明申請 六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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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瑞峰昨(24)日表示,台灣企業適用租稅協定消除所得稅雙重課稅的好處多多,然台灣企業欲適用租稅協定須先取得國稅局所核發之居住者證明。

張瑞峰表示,企業申請居住者證明,應掌握六要領。一、受理申請對象:企業總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二、 需載明擬申請適用的租稅協定:申請書應敘明該次欲申請適用的租稅協定。

三、需自我判斷是否同時為他方締約國所得稅相關法令所規定的居住者,如勾選是,則須補充說明經理人員姓名及居住地、經營決策是由何人在何地作成、財務報表與帳簿紀錄製作及保存地點為何、日常處理訂單、進銷貨的地點,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僱用員工人數等。

四、取得他方締約國來源所得年度、類別及金額等資訊。五、居住者證明期間:舉例來說,需載明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六、給付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例如需揭露他方締約國給付人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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