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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判決確定財產 要補申報

本文共316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親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的財產,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記得應在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親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無論是否有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都應填寫遺產稅申報書,向國稅局據實申報,若有相關減免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者,應檢附證明文件一併申報。

遺產稅申報期間為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而如果是受死亡宣告,則是自判決宣告日起計算;若在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擁有的財產,遺產稅納稅人應自判決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依規定,若遺產稅納稅人為二人以上時,應由全體會同申報,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報。但納稅人一人已出面申報,視同全體已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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