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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礦業法修正 開啟正向循環

本文共1064字

經濟日報 徐銘宏

《礦業法》修正草案耗時六年終於在今年5月完成修法,啟動礦業治理最大改革。過去為使礦產資源儘速投入產業、促進經濟發展,對於礦場產量管制規範是較為寬鬆,忽略受礦業開發影響的當地民眾,這樣的管理方式在現今資源合理利用的社會氛圍中,確實也有討論的空間。

再者,如何將公民參與的概念,導入礦業申請案的實務運作,使礦業的決策及管理程序透明公開,改變過去礦業相關資訊神秘的誤解,也是本次修法要解決的問題。

本次修正案改變過往礦業開發的平面思維,從整體空間角度思考,所以當業者開採達到核定面積、最終高程及可採總量限制時,再想繼續開採,就須重新申請礦業用地核定,解決外界對於礦業開發會愈挖愈深的疑慮。

另外,為了解決外界對於礦業開發踐行原住民諮商同意「一次同意就永久同意」的問題,特別訂定礦業權者辦理原住民族、部落諮商同意,或參與及部落應注意事項之指引,使礦業權者及部落居民,能充分注意到雙方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

本次《礦業法》修正案最重要的思考方案,在於修正過去傾向經濟開發導向,讓社會看到,政府是願意用最大的努力來平衡環境保護、原住民權益及產業發展。

修法重點分為六主軸,分別為「刪除不合宜條款」、「尊重原住民族權益」、「強化環境保護補辦環評機制」、「明確礦業用地管控及聯合監督管理機制」、「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及「新增回饋當地居民機制」。

舉例像是這次修法刪除礦業法31、47條,原本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霸王條款」,使過去偏重經濟發展的礦業開發相關規範可以符合社會期待。

至於對於展限礦場是否要辦環評,立法院經過討論改為在礦業法47條的「可開採總量」及「最終高程」規範;當業者總量達標或最終高程任一條件後,業者需重新申請核定,重新辦理環評,並交由環保署進行查核,初步盤點全台有38個礦場須補辦環評。

而在監管機制方面,核定礦業用地新增開採最終高程及開採總量之核定項目,礦場開採達最終高程或開採總量時,應停止採礦,如欲繼續採礦,應重新核定,以明確礦業用地開採管制;此外,對於通過環評礦場,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礦業工程之監督查核工作,以加強機關橫向聯繫,落實礦場監督管理。

總結來說,礦業法修正或許可以是個開啟正向循環的開始,透過這次修正中納入既有礦業用地補辦環評、公民參與、資訊公開、原住民族權益保障條款等要求,這些修正在在體現政府回應社會大眾對於環境維護的要求,希望能透過各界共同合作與努力,達成經濟及環境保育共存的目標,邁向「產業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願景。

(本文由經濟部礦務局副局長徐銘宏口述,記者鍾泓良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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