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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地拆屋費 視為土地成本

本文共33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依約定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的費用、損失以及該地上改良物的帳面未折減餘額,應依規定自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以免因列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解釋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的土地,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地上改良物在交地日騰空,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的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屬於土地出售成本的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在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官員舉例,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修繕費新台幣250萬元,是當年度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建築物所產生的費用,經瞭解,甲公司與土地買受人所簽訂的買賣契約書約定,土地須在交地日清空並拆除地上物,拆除費用依規定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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