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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退換設備 留意折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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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發票先前已申報抵營業稅 應在發生當期重新減除稅額 避免產生漏稅疑慮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購設備,可用進項發票折抵營業稅,不過如果發生退貨、換貨等情形,營業人要在發生當期重新減除進項稅額。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購設備,可用進項發票折抵營業稅,不過如果發生退貨、換貨等情形,營業人要在發生當期重新減除進項稅額。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729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購設備,可用進項發票折抵營業稅,不過如果發生退貨、換貨等情形,營業人要在發生當期重新減除進項稅額。如果進項發票原本就沒有申報抵營業稅,退換貨開立折讓單時,不必申報扣減當期進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採稅額扣抵制,買方進貨時會拿到「進項稅額扣抵憑證」,申報扣抵賣出貨物時的「銷項稅額」。但如果進項發票已經列帳,並完成當期營業稅申報,後續卻發生退貨或折讓情形,國稅局無法退回原始發票。

因此,買方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給賣方,同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退貨稅額從折讓證明單開立當期的進項稅額減除。

若企業原本的進項發票就沒有申報抵稅,而剛好該筆交易發生退貨,之後也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且經調查後無漏稅情事,則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不會被補稅處罰。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5月20日向乙公司購買機器設備一台,並在2022年5至6月營業稅申報取得機器設備的進項金額500萬元、稅額25萬元。

但因機器發生故障,甲、乙公司雙方合意折讓,甲公司在2022年10月25日開出金額90萬元,稅額4.5萬元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給乙公司,甲公司應在2022年9月至10月營業稅申報的進項稅額中,扣減已收回的營業稅額4.5萬元。

但如果甲公司取得該機器設備的進項稅額及進貨折讓均未申報,並已依規定期限記帳,就不必申報扣減當期進項稅額,也不會產生漏稅及補稅處罰的疑慮。

台北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已申報進項扣抵稅額,但貨物卻發生退出或折讓情形,營業人可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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