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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 計入貨物完稅價列報

本文共35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8)日表示,企業買賣合約中載明有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或其他名稱的無形資產費用,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人應將權利金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國際貿易的交易狀況多元,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一般可從授權協議書或銷售合約內容加以判定,但實務上也有權利金是支付與賣方無關的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的情形。進口人需了解交易條件,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即可避免因權利金而成為海關事後稽核的對象。

普華國際貿易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郭維智解釋,權利金是否應納入完稅價格需多方考量,依合約內容、銷售條件、交易關係等因素多方評估,以免違反關稅法而造成補稅或多納付稅款。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說明,企業需檢視是否符合法規,以避免海關事後稽核而需要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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