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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18日函釋營所稅採試算暫繳 免納入CFC投資收益

本文共626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17日電

因應CFC制度今年起上路,財政部18日將函釋,營利事業若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收總額計算暫繳稅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試算應認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財政部預計18日函釋,針對營利事業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收總額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者,將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依規定暫繳稅額計算方式有2種,第一種為一般暫繳,即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

第二種為試算暫繳,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若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收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財政部預計18日函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收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說明,主要考量營利事業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是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較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為國內營利事業股東控制的CFC或計算應認列的CFC投資收益,因此作此函釋。

不過,若是採一般暫繳,即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者,無須考量上年度各類所得特性,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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