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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分屬姊妹 不適用自用地優稅

本文共31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民眾楊小姐來電詢問,繼承了一棟透天厝的土地、而妹妹繼承房屋,則土地是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官員表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五項要件,第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第二、房屋無出租或無營業的情形;第三、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第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第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以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並以一處為限。

官員表示,楊小姐雖然和妹妹血脈相近,不過根據《民法》定義,只要不屬於直系血親的範圍,但又和自己血脈同源的親屬,就屬於旁系血親,因此楊小姐和妹妹僅為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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