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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外派赴美 繳稅有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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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教戰 稅務居民以全球收入為應稅標的 非稅務居民僅須就當地來源收入納稅

美金示意圖。(美聯社)
美金示意圖。(美聯社)

本文共76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近來有不少台灣企業派員工赴美工作,例如台積電外派工程師至美國鳳凰城新廠等,KPMG安侯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兼所長卓家立指出,由於各州的州稅規定和判斷標準不盡相同,導致須繳納兩種稅負,外派人員應先判斷自己是否為美國稅務居民,才能正確申報納稅。

卓家立表示,在美國聯邦稅制下,徵稅對象分為美國稅務居民及非稅務居民,分別訂有不同的課稅標準。以所得稅而言,若為美國稅務居民須就其全球收入繳納所得稅,若為非稅務居民僅須就美國來源的收入繳納所得稅。

美國稅務居民認定標準有三種,只要符合一項便屬於美國稅務居民,包括:具美國公民身分、持有綠卡、或符合居留測試者。其中,符合居留測試是指當年度在美國居留超過31天,並且三年內在美總居留時間依公式計算超過183天。卓家立說明,外派人員即使不是美國公民也無綠卡,仍可能因為符合居留測試而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必須比照美國公民納稅。

卓家立表示,因外派人員通常會移居美國,因此很可能在赴美第一年就在美國居留超過183天,符合居住測試而成為美國稅務居民。然而外派人員在尚未符合居住測試前的期間仍屬於非稅務居民。

他表示,若在同一稅務年度中,從非稅務居民成為美國稅務居民,則該年屬於雙重身分稅務年度。此時,納稅人僅須就其符合居住測試後的期間以美國稅務居民的身分納稅、申報,該年度尚未滿足美國稅務居民條件的期間,仍以非稅務居民的相關規定納稅即可。

外派人員若是美國稅務居民,需以1040表格申報所得稅,並以全球收入為應稅標的,海外金融帳戶、特定財產等皆有申報義務,在申報時填寫8938表格、FinCEN 114表格或外國公司股權申報等。若有其他贈與、信託等獲益時,也需另外申報、納稅。

在非稅務居民方面,卓家立指出,原則上僅須就美國來源收入繳納所得稅。以外派人員來說,在美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上班獲取的薪資即屬應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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