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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投票日僅10天 這公司選舉日請假不給薪遭罰4萬

新北市一大型賣場2020年選舉日員工請假卻不給薪,遭新北市勞檢處罰4萬元。記者李定宇/攝影
新北市一大型賣場2020年選舉日員工請假卻不給薪,遭新北市勞檢處罰4萬元。記者李定宇/攝影

本文共458字

聯合報 記者李定宇/新北即時報導

再過10天、本月13日法定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投票日,依法雇主須給具投票權員工放假,新北市一大型賣場卻因要求員工請事假不給薪資,遭勞檢處依勞基法開罰4萬元。

2020年1月11日總統及立委選舉日,新北市一大型賣場因員工當天排班8小時,但該員工當天請假6.5小時,公司事後要求該員工請事假,並以請事假為理由不給付薪資,員工不滿向勞檢處投訴,查證屬實後依違反勞基法「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開罰該大型賣場4萬元。

針對今年投票日為周六,員工當天上班或休假,薪資或補休該如何處理避免資方觸法。新北市勞檢處科長陳均銘表示,當天被排上班的員工,資方應該依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給加班費為前2小時4/3倍,第3至8小時5/3倍,第9至12小時8/3倍。

另外,原則上勞基法以發放工資為原則,資方需依員工自主性選擇要求加班費還是補休假,不能一律用補休方式不給予加班費,勞工局提醒雇主應就勞工戶籍地遠近給予合理時間往返投票,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至100萬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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