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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銀襄理盜領9客戶8447萬養小三、小四 判8年6月上訴遭駁

本文共904字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台灣銀行宜蘭蘇澳分行襄理張家慶盜領9名客戶8447萬餘元,不法所得幾乎全用在包養呂姓小三、邱姓小四,張去年3月捲款逃亡,被新北地檢署通緝歸案,調查後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新北地院判處張8年6月徒刑,沒收已查扣存款、不動產與送給呂女、邱女的名牌包、現金,並追徵不足部分。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檢察官和張等人上訴。

張家慶去年3月9日遭免職,和黃姓妻子則在2021年離婚,兩人有3個小孩。

檢警調查,2012年張因積欠信貸,先盜領謝姓客戶300萬1千元存款,1個月就周轉將錢還給客戶,卻也因此養大胃口,詐騙多名客戶。前年7月張因支付呂女、邱女龐大生活費和楊姓客戶假基金配息導致資金壓力大,鋌而走險,趁擔任銀行櫃檯人員,經手客戶申請網路銀行權限,開通林姓客戶網路銀行,並將林的1500萬元定存解約,匯到自己的戶頭。

張家慶自知紙包不住火,去年3月曠職並逃亡,台銀清查才知張盜領、詐取客戶存款。檢方查出張詐騙9名客戶,金額高達8447萬餘元。張遭緝獲後坦承犯行,稱犯罪所得多用於支付小三、小四的生活費。

檢方發現,邱女是酒店妹,與張簽定包養契約時年僅20歲,邱女提供「性服務」換取每月20萬包養金。檢方認定這部分是「勞務所得」,不應沒收,但因張姓4年來每年都無償贈送邱女10萬生日獎金,則應沒收。

張被新北地院認定犯11條銀行法背信罪、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遭判8年6月徒刑,黃姓前妻取得的355萬7021元犯罪所得也沒收,兩人和檢察官皆上訴。

高院認為一審量刑時,已說明張家慶身為台銀職員,犯行期間不僅長,犯罪所得金額也龐大,嚴重侵害銀行和客戶的財產,且台銀雖代為償還被害客戶款項,張卻沒還錢,一審判決妥適。

黃姓前妻上訴表示,她所有宜蘭房地的貸款多由張家慶的薪資扣繳,與犯罪所得無關,不符第三人沒收要件。高院認為金錢為代替物,不同來源取得的金錢,可互相流用或替用。案發期間張因積欠數百萬元債務、投資虧損上千萬元及包養女人每月花費數十萬元,薪資根本不足以支應,才陸續犯罪,獲取的高額犯罪所得與清償房地貸款具有利得關聯性。

高院指出,黃姓前妻既因張家慶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清償貸款利益,依法即應予以沒收。

台灣銀行宜蘭蘇澳分行前襄理張家慶盜領9名客戶8447萬餘元,不法所得幾乎全用在包...
台灣銀行宜蘭蘇澳分行前襄理張家慶盜領9名客戶8447萬餘元,不法所得幾乎全用在包養呂姓小三、邱姓小四。圖/翻攝自google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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