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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官方應扮更積極角色

氣候變遷危機已是全球共同面臨的問題,台灣自然無法置身事外。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氣候變遷危機已是全球共同面臨的問題,台灣自然無法置身事外。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1405字

經濟日報 社論

氣候變遷危機已是全球共同面臨的問題,台灣自然無法置身事外。這幾年,蔡政府修訂「氣候變遷因應法」,設立碳權交易所,改制環境部,公布「2050凈零排放政策路徑藍圖」,並正式啟動碳費的課徵,淨零碳排幾已成為一場社會全民參與的綠色革命。然而,這麼重要的一場戰役,我們卻看不到財政部的角色,殊甚遺憾!

解決碳或溫室氣體排放問題的方法很多,但碳定價是迄今在學理或實務上皆被各國公認為最有效率的政策工具。碳定價概分為二類,一為碳權交易機制(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TS),另一為碳稅的課徵(carbon tax)。簡言之,就是透過價格機制將外部成本內部化,並藉以矯正人們過度破壞環境的不當行為。根據世界銀行的資料,截至2023年3月為止,全世界採行碳權交易機制的國家計有36個,開徵碳稅的則有37個,且兩者並無互斥可同時並行實施。

不管採行什麼方式的碳定價都具有一共同點,就是皆能為政府創造一筆可觀的收入。其中,ETS是透過政府對碳排放權的配售或拍賣產生收入,碳稅則係藉由政府課稅權力的行使而創造稅收。這筆政府收入的分配使用,不但事關民眾或企業對碳定價的支持態度,甚而還可能會影響到該項政策實施的最後成敗。所以,全球採行碳定價的國家莫不對這筆收入予以合理規劃與運用。

台灣雖然成立了碳權交易所,但由於尚未採行碳排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碳權的交易乃來自碳排自願減量專案而不是總量管制下的配額,故政府尚未有配售或拍賣收入。另一方面,預定2025年正式實施碳費課徵,先期大約包括512家碳排大戶。根據氣候變遷法第33條規定,不論是拍賣╱配售所得或碳費收入,全部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專供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換言之,政府的碳定價收入將全數專款專用而不進入國庫統收統支。

比較特別的是,我們課徵的是「碳費」而非一般國家實施的「碳稅」。二者的差異主要在於主管機關與收入用途的不同。碳費為環境部職掌,碳稅則歸財政部管;碳費收入乃指定用途,碳稅收入則統籌運用。氣候變遷法第5條雖規定政府相關法律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但顯然蔡政府決定選擇讓碳費先行。

其實,我國早在第二次(1988-1989)與第三次(2008-2009)稅改時,就曾經對能源與汙染的課稅進行過討論。尤其是,第三次稅改還提出一非常完整的能源及環境稅改革架構。可惜時逢全球性金融海嘯,因為顧慮及改革過程可能對經濟造成雪上加霜的衝擊,終未能成功。但也因而讓各界更清楚地了解到在能源與環境議題上,財政部應扮演的角色並不會輸給環境部。尤其在稅費機制的建構上,甚至比環境部還更重要。

碳稅的課徵可以提高製造碳排的成本,誘使民眾節約使用能源、減少溫室氣體對地球的破壞。

此外,政府若能利用這筆收入,投資基礎建設、增加教育與健康支出、補助社會弱勢甚或對其他稅目(綜所稅或營所稅)減稅等,則更可進一步擴大其經濟效益,此亦即課徵碳稅產生的「雙重股利」。

反之,由於碳費的收入乃限定於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的用途,故無法發揮類如碳稅之效果。而這也是為何多數國家課碳稅而非碳費,且稅收中高達七成以上皆為一般用途的主要原因。

碳費固然可以幫助政府解決氣候變遷問題,但碳稅卻更可以幫助政府順利推動稅改與增進民眾福利。我們期待財政部能以更恢宏的格局來對待碳稅的課徵,並將之整合進寬廣的租稅與福利架構中,俾為台灣未來創造一有益環境、財政與成長的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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