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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及人權納入供應鏈法制化

永續及人權納入供應鏈法制化。(本報系資料庫)
永續及人權納入供應鏈法制化。(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1426字

經濟日報 社論

全球供應鏈近年來進入重大重整期,除美中競爭、去風險化考量外,永續及人權等要素從自願遵守到法制化的發展,也是台灣公私部門需要加速準備、接軌的重要趨勢。供應鏈反映永續及人權要素的法制化,在近期出現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就是歐盟議會與理事會今年12月針對「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Due Diligence Directive)達成政治性初步共識的發展。

該指令就是一般俗稱的「歐盟供應鏈法」。在該指令下,除了金融業可暫緩適用外,將開始分階段強制要求各行業中的「大型」歐盟與非歐盟企業,其供應鏈運作必須符合人權與環保規範。指令未來生效後,第一階段將先適用在位於歐盟境內的大型或高影響部門企業。大型企業是指員工500人以上、營業額超過1.5億歐元的企業。對於未達前述條件,但員工人數超過250人、營業額超過4,000萬歐元,且其中有2,000萬歐元以上營收是來自農、林、漁、礦與紡織業等「高影響部門」者,同樣適用。第二階段將擴及非歐盟企業。亦即在指令生效三年後,母公司不在歐盟境內,但歐盟境內淨營收與第一期歐盟企業相同的非歐盟公司,也將納入適用。對此,歐盟執委會後續將公布符合條件的非歐盟企業清單。

該指令要求符合條件的企業本身營運、關係企業及其供應鏈夥伴,都不能出現剝削勞工、製造汙染等行為,透過永續概念以確保社會正義,尊重人權及相同標準的勞動與環境標準。受規範的企業需啟動人權、環保等議題的調查與評估,也就是所謂「永續盡職調查」,並應採取對應措施來預防及盡可能降低對人權與環保的負面影響,同時要公開盡職調查的相關資訊及提出年度報告,同時年營業額超過1.5億的歐盟與非歐盟企業,必須提出滿足「巴黎公約」氣候變遷目標的具體計劃。

按歐盟法律位階要求,歐盟各成員國必須將本指令轉換為國內法,也規定各成員國主管機關須監督受規範企業履行盡職調查的義務,且對不符合規定的企業可裁處高達其全球營業額5%的罰款。其次,未來各國應建立企業未盡義務而對人權與環境有所侵害導致損害的民事求償機制。且當供應鏈商業夥伴對人權與環境的負面影響始終無法改善下,受規範企業將可能被要求與供應商終止商業往來。

更值得注意者,是該指令要求企業查核的對象範圍,還包括直接與間接的供應商。在此情況下,意味台灣的中小企業可能本身不滿足直接適用要件,但只要供應鏈上游母廠受有義務,中小企業供應商仍會落入永續盡職調查的範圍。這就是為何該指令被稱為「歐盟供應鏈法」的原因,而且幾乎大部分參與全球供應鏈的企業都受影響。

「歐盟供應鏈法」生效或許還有些許緩衝,但千萬不能僥倖。因為正在進行的台美21世紀貿易協議第二階段談判,也已經納入勞動與環保議題,未來勞工人權、強迫勞動及減排永續議題預期也是美國關切的規範重點。

至此,全球供應鏈落實人權、勞權及減排等永續標準不再只是道德議題,而成為具有拘束力的強制規則,而且例外空間逐漸消失,台灣企業只要是全球供應鏈的一環,不分大小都會受到影響。

在此領域,我國目前已有各種行動計畫,如「台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上市公司編制永續報告書的要求及公司治理評鑑指標等進展,但速度不夠快、幅度不夠深、欠缺拘束力,且適用對象多僅限於上市櫃公司。未來須加速規範化發展,至少應該立即開始全面協助各類型企業了解國際趨勢及衝擊,啟動調整因應方案,才能讓整體結構順利轉型與現代化,維護我國在全球供應鏈中的長期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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