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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配息監理 政府不可不慎

金管會最近預告,要以四層財務比率限制金控以公積「老本」發放現金股利。 (聯合報資料照片)
金管會最近預告,要以四層財務比率限制金控以公積「老本」發放現金股利。 (聯合報資料照片)

本文共1414字

經濟日報 社論

金管會最近預告,要以四層財務比率限制金控以公積「老本」發放現金股利。金融機構穩定發放現金股利,向來是存股族群退休理財的重要憑藉。去年受到新冠疫情與美國聯準會急遽調升利率影響,全球股債表現不佳,連帶拖累今年金融股的股息發放。金管會的新規定自然引發超過600萬股民的嚴重關切。

股民人心惶惶,擔心今年金融機構縱使獲利尚可,卻因金融市場波動,衝擊公司投資科目的帳列價值,使得明年仍無法領取過往股息,增加未來生活調理的不確定性。金管會看到社會憂慮,出面解釋新規定係針對「公積配息」,而非「可分配盈餘配息」與「公積配股」,故是回應今年金控動用公積發放現金股利的問題。

金管會的說明雖減輕社會對金融股現金股利可能中斷的疑慮,但其片面監理金控股息發放措施,仍有可被檢討之處。金管會訂定金控以公積發放股息的嚴苛財務條件,顯有失之武斷且缺乏科學驗證適切性的遺憾。現僅以二例說明新規定的「隨意性」。

首先,金管會訂出資本結構「門檻」為「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須達實收資本總額之50%」,而其理由竟是「《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是25%,銀行業是要求75%,因此金控訂50%算是合理的。」這種「二一添做五」的論述並未釐清金控與子公司在經營與風險管理之間的合理互動關係。

其次,金管會要求「集團資本適足率須達120%」的門檻,竟遠高於目前法定100%的最低要求。金管會顯然採取銀行資本的「分級管理」模式監理金控。然而,金管會計算的「集團資本適足率」高低其實與企業經營績效良窳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此指標僅能作為集團資本監理的最低門檻,但若要進一步運用則有待斟酌。

金管會關心金控發放股息會影響資本結構是正確的態度,但金控的「最適資本結構」究竟為何則是學術與實務界的「大哉問」。金管會預告公積發放現金股利規定前,應評估四層財務門檻,對以「資本適足性」為監理基礎的影響,而非想當然耳的以「高標」財務比率作為一體適用的依據。

美國聯準會對銀行控股公司發放現金股利的監理作為或可供我們參考。在瞬息萬變的金融環境,控股公司應評估風險情境,維持資本全方位的適足性,並提出「全面有效的資本管理計畫」。現金股利涉及控股公司的資本結構,自然也須被納入考慮。美國對銀行控股公司現金股利發放的准駁,於是依其規模、複雜度與風險條件而異。這顯然要比台灣缺乏實證基礎而「四刀切」的財務指標更為務實。

台灣15家金控營運重點各有千秋,政府以均一財務比率做為監管的依據要愈少愈好。政府要評斷金控財務風險,何妨先交由金控自行提出「集團資本管理計畫」,然後金管會再核駁其股利發放的規劃。金管會不宜以直覺而未經驗證的財務指標做為股利發放的決策依據。

這次公積「老本」的股利發放事件對存股族造成震撼,金管會應釐清金控與子公司間資本支應的關係,重新檢視並建構金融機構發放股利的適切流程,並宜說明子公司的資本適足率與集團資本適足率間的從屬與因果。

金管會也須回應社會長期對金控發放現金股利核駁的疑惑;金控與子公司的資本適足率若皆合規,為何金控仍無法分配現金股利?金控盈餘本身就具有子公司上繳現金股利特質,若是金融短期變化影響會計帳務而無法發放股利,勢必會增加金控股的風險貼水,而不利其在資本市場的籌資。

金控發放現金股利攸關廣大股民權益。我們希望金管會監理金控發放股利的政策,是基於客觀理性評估,並要符合金控營運的風險特質。這次金管會對金控公積發放現金股利特別規定造成社會誤解,正好說明茲事體大,政府未來做類似決策時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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