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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新經濟的挑戰

NCC去年推出台版《數位中介法》草案,被網民與業者批評是「網路戒嚴」,最後竟逼得行政院緩議。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NCC去年推出台版《數位中介法》草案,被網民與業者批評是「網路戒嚴」,最後竟逼得行政院緩議。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1444字

經濟日報 社論

現代人生活與互聯網早已交織成密不可分的關係;行動裝置、網路平台以及周邊支援綿密成網,通訊硬體、軟體與衍生出的服務業更形成緊密共生的全新經濟。我們從未經驗如此以網路為主軸的經濟環境,而政府慣用管理商業活動的規則是否依然適用,值得大家探究。

歐盟最早務實面對網路經濟崛起,在五年前即以嶄新角度落實保護個人隱私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去年底更逐步執行《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的「數位雙法」,希望創造安全數位空間,保護數位使用者基本權利,並建立公平競爭的網路平台環境。明年2月「數位雙法」全面實施,勢必影響網路巨擘經營模式,全世界即將展開網路經濟的新篇章。

面對歐盟網路經濟新規則,政府注意到了,但其研擬出的政策卻有失公允;NCC去年推出台版《數位中介法》草案,被網民與業者批評是「網路戒嚴」,最後竟逼得行政院緩議。《數位中介法》胎死腹中,雖與NCC過去的作為而導致社會缺乏信任有關。不過,網路經濟畢竟已是生活常態,其運作規則終須訂定。

網路經濟擁有三大特色。一是使用者在網路上創造巨量資料,個人隱私保護成為首要關注;二是網路平台的企業經營具有「規模經濟」特質,容易在專屬市場形成壟斷或寡占地位,使其與使用者之間有顯不對等的互動關係;三是網路平台多為跨越國界虛擬經營,其行為監理與稅負歸屬,與傳統依實體住所進行的模式迥異,故特別需要國際合作。

台灣面對網路經濟挑戰,除了處理三大特色可能造成的問題外,還需釐清被忽視的憲法層次問題。《憲法》第144條除了規範公用事業的公營原則外,「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亦被納入。網路平台隨經營規模擴大而降低平均成本,故較容易形成「自然壟斷」。於是根據憲法同條文規定,「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政府因此有必要針對數位服務業立法,不過網路平台跨越國界,而使得立法複雜度增加。

建立完整的網路經濟監理架構至少包括,個人資料保護、一般網路服務業,以及獨(寡)占平台業者管理等三個層面。當今個資被竊或洩漏事件層出不窮,政府對個資保護反應,若僅以《個資法》中的「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處理,顯然是力道不足。其次,跨國網路企業年營收已達中型國家GDP,政府若無法有效監理,國內平台使用者與國際業者的不平等關係,恐將影響產業與消費者權益;最近社會沸沸揚揚討論的媒體議價問題就是一例。

台灣網路平台市場幾由外國企業掌握,如何發展數位產業是政府高難度的挑戰。或許新加坡的「數位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模式值得我們參考;透過此模式,新加坡至少與歐盟、英國、韓國、澳洲、紐西蘭與智利等國家簽署協定,有效助其網路經濟發展。依此,台灣最近與美國的21世紀貿易倡議就宜將數位貿易提前納入談判。

對網路超大型企業課稅更是網路經濟的國際課題。經合組織(OECD)就積極推動「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多邊公約」(BEPS MLI)。預計2025年全球會有超過130國,把大型跨國企業的課稅權交由「銷售所在國」執行。美國雖抗拒但勢不可擋,網路經濟活動的課稅原則終將確定。台灣未加入公約,僅能表態支持BEPS,而在缺乏公約奧援下,政府務必找出對跨國網路企業核實課稅的談判策略。

網路已是大家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依靠,網路活動無國界特質,則與國家以疆界制約的傳統迥異。至於網路世界成就的大型企業更非我們政府所能管轄。

網路經濟既已是現代日常的新典範,執政者就必須重視其衍生出的國安、人權、產業與稅收問題。我們期盼今年參與總統競選的候選人,能提出政府管理網路經濟的具體政見,好讓選民理性地做出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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