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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央版囤房稅 開創稅改新猷

蔡政府宣布推動「囤房稅2.0」。記者潘俊宏/攝影
蔡政府宣布推動「囤房稅2.0」。記者潘俊宏/攝影

本文共1372字

經濟日報 社論

蔡政府宣布推動「囤房稅2.0」,主要內容已經定錨,預計於立法院下個會期提出房屋稅條例修正案,最快2024年便可實施。為了增加新版囤房稅的成功機會,蔡政府選擇了將房屋稅高度「中央化」,惟這種做法背後涉及稅制改革的基本觀念、原則與中央地方財政關係的發展,值得仔細探究。

首先,房屋稅是「中央法定」地方稅,房屋稅條例係由中央制定,房屋稅收入固然歸屬地方,但地方課稅權力的多寡端視中央的政策決定。「囤房稅」自始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目,它只是房屋稅中一項針對多屋者加重課稅的設計,政府所課徵的其實仍然是房屋稅。社會大眾習慣以囤房稅稱之,只是因為這樣可以更清楚地表彰這次房屋稅改革的特色,惟這種約定俗成的說法,並沒有絲毫改變房屋稅係由地方課徵的地方稅本質。

囤房稅的目的是增加多屋者的持有成本,減少囤房居奇誘因,從而穩定市場供需、抑制房價飆漲。近年來,房價過高導致年輕人買不起房的「居住正義」問題,引起社會極度關注。這個問題的解決係中央政府的責任,但中央使用的政策工具,有些可以由中央完全掌控,例如房貸信用管制,有些則需要地方的配合才能發揮效果,例如社會住宅的興建補助與囤房稅課徵等。然而,經費補助地方搶著要,配合度高;加重課稅則地方多避之唯恐不及,配合度差。

囤房稅1.0,中央只是修法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依照戶數採差別稅率(1.5%-3.6%),但實施與否由地方自行決定,兼顧地方稅特色;囤房稅2.0,中央則是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提高(2%-4.8%),並強制地方一定要採行,限縮地方的自主性。很明顯地,中央係將囤房稅1.0的成效不彰,怪罪於地方政府的不配合。從而決定提出囤房稅2.0,將房屋稅進一步「中央化」。

有人說我國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是,中央既集權又集錢。然隨著時空變遷,這種偏頗的財政關係正在逐漸調整改善,惟歷史包袱一直是改革的沈重負擔。迄今,中央仍然控制著所有法定地方稅的制定權,地方可以自行制定的課稅權力其實甚為有限。我們當然知道財政改革涉及層面複雜,允宜謹慎漸進,但中央適時釋出更多的課稅權給地方,應是既定的基本改革方向。

「囤房稅」只是房屋稅中的部分規定,但新版囤房稅為強化其課稅效果,卻扭曲了房屋稅是地方稅本質,且讓政府間之財政關係走回中央集權的老路。

以全國總歸戶計算非自住房屋戶數,的確可以加強囤房稅效果,但已遠遠超過地方稅本來應承擔的責任。

為減少新版囤房稅的實施障礙,財政部還打算將房屋稅從每月查核審定改為按年查核審定。尤有甚者,即使已強制各地方一定得課多屋差別稅率,但卻又擔心有些縣市會消極應付(100戶以上才適用4.8%)或各縣市訂定的戶數級距及稅率差異太大,財政部還要制定一「共同參考標準」,來規範地方囤房稅的執行。

囤房稅既是地方稅,本應尊重地方執行的自主性,但又擔心地方的配合度差,造成差異過大,減損修法之實施成效,所以財政部想方設法地對地方強加些執行上的約束。然而,以目前這種改革心態與方式,並無法打開這個政策矛盾的死結。

我們認同財政部將囤房稅中央化的原則,但卻不贊成現行這種傷害地方自治的「半調子」式改革。既然囤房稅的成敗關鍵在於可否「全國一致性」的採行,那麼財政部就應大膽的將囤房稅的功能從地方房屋稅中抽離,另行創建一各地方皆須統一遵循的中央囤房稅。若此,所有的矛盾與問題隨即化解,既維護體制又達成課稅目的,何樂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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