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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大股東干政問題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專訪。 記者蘇健忠/攝影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專訪。 記者蘇健忠/攝影

本文共1331字

經濟日報 社論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原本研擬修法針對「大股東干政」的裁罰,從原本的罰鍰、限制表決權、解除或停職該法人董事、限期處分持股,大幅縮減至僅剩罰鍰。該修正條文自從今年4月起預告,開了兩次公聽會,金融業者與專家提出許多反對或保留意見,包括:法律概念明確性、行政擴權的顧慮、未符合比例原則等。為回應外界意見,金管會刪除限制表決權、解除或停職該法人董事、限期處分持股等強而有力的裁罰措施,僅保留裁處最高5,000萬元罰款。

「大股東干政」是指掌握相當股權或股東會投票權者,以派任法人代表董事形式而對董事會有很強影響力,進而個人直接介入金融機構的經營,包括人事、財務、業務與投資事務。這些大股東因未符合金融機構負責人條件,或被解職還未符合資格條件者,其個人無法擔任董事,只能派法人代表擔任。金管會原本要求大股東,對金融機構經營有任何意見,應該透過其所指派的法人代表董事,在董事會表達,不可透過其他方式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

然而金管會的上述要求可說是在「考驗人性」。這些大股東掌握相當股權或股東會投票權,對董事會有直接控制力,進而影響董事長、總經理與一定層級以上經理人的任用與薪資水準,這些大股東總想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經營。再者,金融機構是高槓桿經營,股東權益占資產平均可能低於7%,而大股東通常持股約二成,其餘透過交叉持股、收委託書、股票質押、其他股東支持,掌握金融機構經營權,因此可說大股東的槓桿在70倍以上(有的金融機構甚至百倍),更使其有非常高的誘因、慾望、能力,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

當上述大股東未符合金管會要求,透過非正式會議、餐會、面談等各種形式,交代他們支持的董事長、經理人,企圖不留下痕跡,直接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這些董事長、經理人很難拒絕,特別是他們也是大股東支持才能擔任,薪資水準亦然 。這也是過去金管會在新光金、開發金、中信金大股東干政案,只裁罰「被影響」的現任董事長、經理人,仍然無法阻止此類案件的重複發生。

金管會的思維是,要主導金融機構經營者,必須擔任金融機構的董事長、董事、經理人,未擔任者不能影響金融機構經營。這個原則正確,但進一步要說明的是,不管是大股東個人未直接擔任董事、經理人,或僅擔任董事,其影響力絕對大於其所支持的董事長、經理人。以台灣目前金融機構的文化,大股東若符合資格條件者,擔任董事長、經理人還是比較符合權責相符原則。

我們肯定金管會直接面對此長久的問題,並希望藉由修法擁有更強而有力的裁罰措施。只是目前金管會在先求有、再求好的施政思維,退縮到僅剩罰款,能夠解決大股東干政的問題嗎?5,000萬的罰款實在無法斷絕大股東干政的問題,金融業通常發放較高現金股利,相對大股東每年、累積得到的現金股利,以及其家族財力,最高5,000萬罰款只是滄海一粟。

要掌權者不行使權力,須有強有力的制衡工具,方能有效果。因此,我們建議金管會仍守住原本初衷,或至少仿效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增加限制大股東表決權行使的裁罰措施;因為此措施最大影響是大股東可能會失去公司控制權,且相對限期出售股權而言,對股市衝擊也較小。無論大股東干政的裁罰措施範圍大小,金管會須完備法條修正通過後的執行辦法,精細、嚴謹規範行政權行使,方能說服社會大眾,更進一步精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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